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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含综合高中,下同)。
第二章 入 学
第三条 普通高中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招生考试。招生学校根据有关招生政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试行保送、特招、定向等方法招收新生。
第四条 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四周。到期仍未到校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五条 学籍管理采用全省统一监制的浙江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副号采用与高中证书相同的编码方法。
第六条 高中一年级新生名册,须于每年9月底前上传全省联网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学生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两个方面。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行等级制,即优良、及格、不及格(A、P、E),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总评。毕业时须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总鉴定。
第九条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并根据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高中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跳级、留级和毕业结业、肄业的依据。
第十条 学生学科考试成绩不合格,可以多次补考。虽然考试成绩及格,但考生对考试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四章 升级、跳级、留级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经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考核,两方面均符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予以跳级。
第十四条 经补考,必修科目中仍有三科不及格者,可予以留级或跟班试读。留级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
第十五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单科免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修或提前参加普通高中证书会考。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报告,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和高中会考考籍。传染病患者,学校可视病情轻重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后,休学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除传染病尚未全愈等特殊原因外,学校应批准复学。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者,须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 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禁止以休学的名义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更或其他特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统一规定的《学生转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和双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凭全省统一的《转学证书》及市会考办的《会考成绩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对转入或转出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电子学籍变更手续。转入学生的学籍主号不变,副号按省会考办的要求由转入学校重编。
第二十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学的,转出学校应尊重学生和家长(监护人)的意愿,不得拒绝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学,学校拒绝办理转学手续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作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暑假前两周至秋季开学后两周办理,特殊情况可特事特办。第一学期的新生和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休学的学生不得转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中等职业学校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普通高中经考核确认能适应学习,经教育行主管政部门批准,可同意转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验印专用章由市教育局监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验印,学校颁发。毕业证号应与高中会考准考证号一致。验印时间为每年的6-8月。验印时须提交《普通高中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和《普通高中会考成绩》。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国家不承认学历。严禁学校不按国家规定,擅自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因学业成绩不合格未能毕业的学生,可多次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补考(结业后两年内)。经补考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因综合素质、思想表现不合格未能毕业的学生,一年后经工作单位或居委、村委考核、证明其表现良好者,可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缓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二十七条 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肄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可以补发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明书》。实行统一验印前的毕业证书遗失,可由毕业学校出具证明,并对此负全责,教育行政部门不再验印。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教导处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然后提交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最后裁定。
第三十一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半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未成年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将其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三十二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于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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